甚至大动干戈,引起战争,这一情形会削弱了最高统治者的整体力量和统治者的威望,因而夏商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它不能解决王位继承权问题。因此“一夫一妻制”是从夏商时期“一夫多妻制”演变发展而来的。西周时期的统治阶级汲取了夏商的历史教训,在制度上克服了这个难题。一夫一妻制这一婚姻制度对于王权转移过渡期的政治局势稳定到起了重要的作用。 2、同姓不婚原则
“同姓不婚”是指禁止同一家族的同一姓氏成员之间通婚行为,是西周确立的一项通婚原则。在中国历史上,这是一个结婚的古老禁忌,直到现在当今社会,还是很多地方有这一个禁忌。同姓是指原本出自于同一女个性祖先,由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起来的一种血缘关系的标志。所以西周所谓的同姓都为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后代。经过人类经长期的生存繁衍过程,到西周时期,人们已经意识到了遗传的基本规律。为了保证自己家族的后代身体壮健以及有优良的素质,从而好好的发展装大整个周族的力量,制定这一原则。西周严格禁止同姓之间通婚这一原则反映了当时相对比较科学的生育观念。这对当以及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产生了不可磨灭的重要意义。故有:“同姓不婚,恶不殖也”、“男女同性,其生不番”[2]之言。所以同姓不婚就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旦违背,则为不遵守周礼,应受到处罚。因而遵守同姓不婚,就是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另外,在政治上西周还认识到了婚姻的政治功能,“娶于异姓,可以附远厚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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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禁止同性结婚,意味着要与外姓结婚,这就出现了与外族人交流的
更加频繁,可以加强两个族群的联系,积极实行族外婚可以增进周族与他族的亲善关系,从而加强周族的优势力量,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国家。 3.父母之命,媒妁之育
在西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礼仪的第一道程序,是男婚女嫁必须的前提条件,也是婚姻必经的决定性程序。《诗经》上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因为“选择褰子与其说是个人的事情,不如说是族群和公众的事务”,因此它处于父母的绝对监控之下。由此可见礼的规范在婚姻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制约作用。另外,婚姻的缔结还需要一个媒氏的中间介绍。
(二)婚姻成立和禁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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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婚龄
西周的法定婚龄是,男三十,女二十,即所谓“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这就是西周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礼记·内则》有云:“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有室,始理男事;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冠”是指男子成年所要行的冠礼,“弃”则是指女子成年所要行的礼。不过这里所说的男三十岁和女二十岁都是虚龄,实际的年龄则是男子二十八岁,女子十八岁。如《墨子·节用篇》所言:“古者圣王法日,丈夫年二十无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无敢不事人”,这个比较符合当时的现实情况。当时如果有人不按照规定无故超越婚龄而不嫁娶,则会受到习俗的谴责,甚至会被认为是有罪。《国语·越语》有“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的记载,虽然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婚姻现象,但是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当时到了适婚年龄不嫁娶是不被允许的。 2.关于婚时
对于婚时也有很多文献记载,比如:“嫁娶必以春,何春者,天地交通、万物始生、阴阳交换之时也”[4]。虽然其中充斥着阴阳五行的词语,但是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多在仲春即正月举行婚礼的这一情况,这个礼俗直至至今还在一些地方延续着。假如社会发生变迁混乱的时候,则对婚时没有要求。 3.婚姻的前提条件
西周的婚姻必须有“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西周的法律规定没有父母同意的婚姻是不成立的。很多文献对此记载,如《诗经·齐风·南山》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豳风·伐柯》也称:“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由此可见,经过父母的同意并由媒妁充当媒介是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礼记·曲礼上》里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意思是指没有经父母作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的婚姻不予法律承认。这充分体现了男女之间丧失了婚姻的自主权,这是奴隶制与封建婚姻的所在。 4.婚姻形式
西周的婚姻形式有掠夺婚、聘娶婚、自由婚等形式。掠夺婚姻是以暴力手段而劫夺成婚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实际上是一种假掠但是真婚制,前提条件为买卖婚姻。聘娶婚也叫买卖婚,是西周婚姻的主要形式。“凡嫁一子娶妻,人币纯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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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五两”。‘‘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5]即男方要女方缴纳聘金,其实际上是西周结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纳聘”或“纳征”。 5.禁止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是西周法律关于禁止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只要是同出一族,即便是百世之后,也是不允许通婚的。同姓不婚是西周婚姻永久性的禁止条件。
“等级身份不同,不得嫁娶。”等级身份不同是西周婚姻关系的又一禁止要件。西周遵循“礼不下庶人”原则,婚嫁只能在本阶级中进行,贵族与庶人之间绝无通婚的可能。
“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即在父母三年丧期期间,不能嫁娶。这个规定只对未成年的女子有效力,如果是已婚的,不管是妻妾,在丈夫居丧的三年期间不准再婚。
“五不娶”。即“逆家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子不娶”。逆是指叛逆朝廷;乱是指淫乱;刑人是指因犯罪而受刑罚的人;恶疾是指有暗、聋、盲、秃等疾病。五不娶作为婚姻关系的禁止条件,带有明显的男尊女卑的封建奴隶不平等思想,目的在于维护礼教,尊君重族,体现出浓厚的男权主义的思想。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西周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
夫妻关系的确立基于婚礼,凡是正式婚约的成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形式,婚礼要经过“六礼”的程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时期的六礼对后世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合法合礼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这程序完成。
纳采,即议婚,是六礼中的第一礼,在男方选定意中人后,就去先请媒人向女方提亲,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再备礼前去求婚。以雁为蛰礼,送给女方。西周认为,雁为候鸟,顺阴阳往来,象征着男婚女嫁顺乎阴阳。因雁若失去配偶,则其终生不再成双。从而取其忠贞之意。
问名,是指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方名字、出生年月及时辰,从而男方占卜凶吉,从而决定是否成婚,或者是问女方生母的姓氏,以便分清嫡庶,从而避免同姓结婚。后来渐渐的问名的范围扩展到了门第、职位、财产、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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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等方面。问名也携带礼物,一般用雁。
纳吉,是指男方行过纳采、问名礼之后,在家庙卜问凶吉。在卜得吉兆后,男方备礼通知女方,于是双方决定缔结婚姻。纳吉是正式订约,行礼时也须有礼物,作为定婚事的信物,礼物多为用大雁。
纳征,也称为纳币,是指男方在纳吉之后,将聘礼送至女方,其是成婚阶段最重要的礼仪。征,意为成,纳征则为派遣使者送聘礼从而成婚,称为完聘,大聘或大礼。西周时大多以柬帛和俪皮作为礼物。并且西周时对纳币的数量也有明文规定,“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西周时没有金属货币,则用布帛为通货,称为“币帛”,其数量是以五两为限,就是十匹。
请期,是指男方在纳送聘礼给女方后,即占卜吉日以定婚期。在占得吉日后,男方就派使者到女方家征求婚期,女方按照阳倡阴和的原则,便辞让一番,意即由夫家决定,于是婚期即定。请期时也需要带礼物,周时也多以雁为礼物。 亲迎,成婚当日,新婿要亲自到女方家里迎娶新娘,周时婚礼以昏为期,所以迎亲多在黄昏以后进行,甚至有的在深夜进行。
以上就是西周婚姻仪式的六个环节,必须经过这六礼,婚姻仪式才终结,婚姻关系才合法合里正式确立。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被后世继承和发扬。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制度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西周的影响。这些聘娶程序的规定则表明,婚姻制度是买卖包办性质的,男女双方都毫无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妇女更是成为了父母进行买卖交易的商品。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西周婚姻关系的中止有自然中止和人为消灭两种情况。自然中止是指男女双方有一方死亡则自然婚姻中止。人为消灭是指离婚,西周法律是允许夫妻离婚的,但是规定很严格,这种离婚是完全排除了女方的意愿,是由男方单方面行使离婚权利。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出妻作为离婚的主要形式。《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集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以上七出,是男方出妻的七项法定理由,这七个条件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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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妻子的欠缺或过失,妻子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个条件,丈夫就可以依法以礼将其休弃,其中并没有对男子过错的规定,可见法的天平是倾向于男方的,反应出对女性的歧视。
“三不去”,因为休妻这一行为属于社会行为,统治者不得不考虑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统治阶级的威胁。为了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西周法律则规定了“三不去”作为限制男方休妻的三个条件。《大戴礼记·本命篇》记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妻子被休弃后无家可归,或者为了公婆服过三年大丧,或原本丈夫贫贱而婚后富贵的,不适用休妻。“三不去”一方面保障了女性的权益,同时又避免了社会承担孤寡妇人的抚养义务。但是其表面上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条件限制,其根本上并不能改变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只要丈夫想抛弃妻子,是很容易找到借口的。
“七出”、“三不去”实际上是统治者套在妇女身上的枷锁,是剥夺妇女权利的工具,是为了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制度而设定的,也是为了保护西周奴隶制的道德标准而设定的。
二、西周婚姻制度的启示
(一)西周婚姻制度的局限性
西周规范影响了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礼法包含着浓郁东方特色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渗透其中,其具有典型的“伦理法”的特点,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西周婚姻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1,男女地位不平等,夫权统治。
西周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礼法的束缚,因而没有任何地位。所以女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人身也依附于男子。就如:“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6]从而可得知在西周,这种女子依附于男子的人身依附关系无法改变。妻子在家庭当中毫无地位,是完全劳动者,其家庭的内务由妻子承担,并且妻子没有完全财产权,因而经济上不能独立。西周婚姻受严格的宗法家庭的制约,因而在西周婚姻家庭生活中体现出浓烈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并且西周的离婚主动权完全控制在男方一方,女方无任何自由可言。西周法律给妇女七条罪,均与宗法制家庭有关,触犯“七出”之一,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这“七出”无论哪一条都是统治者套在妇女身上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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