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办法的通知(2)

2019-04-15 18:34

2.经依法审批异地新建,原房应拆未拆的;

3.临时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且尚未处理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4.未经依法批准,部分或全部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5.超过宅基地使用标准的部分; 6.不符合城市、村镇规划的房屋; 7.法律法规限制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六、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撤村建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统筹掌握,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严禁私分和移作他用。

十七、撤村建居工作中,办理登记证、换证,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十八、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十九、原《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试行办法》(富政函?2005?5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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