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维持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界限不变。如因生产和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须经村民小组同意,并相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所留机动田(地)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承包户必须按合同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否则,集体可以随时收回。 第二节 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户必须爱护集体财产,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并努力防治环境污染。村民有权监督集体企业财产的运用情况,防止破坏性生产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认真做好集体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保值增值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无论由谁负责经营,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本村村民。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严格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乱占乱建等破坏耕地的行为,村民建房必须通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才能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以下地点严禁建房: (一)对村间道路有影响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国家建设规划内的;
(四)影响国家铁路、电信、电力、道路等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严禁毁林、毁草开荒,被列人退耕还林、农田保护、水土保持、函养林、水源林区域内的土地禁止破坏性开发。
第三十三条 村民之间转包责任田地,须双方协商一致并报村民小组同意。鼓励村民向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四节 山林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有山林要严格保护,不得任意砍伐。积极推广液化灶、沼气等。房屋建筑提倡砖混结构。
第三十五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村组每年应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严格木材采伐审批制度,严禁变相砍伐。
第三十六条 村、组要积极组织村民植树造林,完成每年的造林任务。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严格按章办事。健全账薄,按规定没置科目,会计要按月结算,编制报表,做到账据、帐款、帐目、帐实、帐物五相符。
第三十八条 现金与存款要分帐管理,出纳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出现金。任何人不得以村、组集体名义为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
第三十九条 严格财务报批制度,坚持主任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入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并严格实行“三章制”,即要有对方签章、经手人签章、批准人签章,如果不齐全,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村委会每季度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村民小组按月向村民公布收支帐目。 第四十三条 坚持村农经站统一管理村民小组所有财务资金的原则,加强财务资金的监督控制。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用活资金,严格村民小组支付资金的审批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建立集体财物登记制度,每年清理公布一次,该报损的及时报损,新增加的要及时登记,借出的要按时收回,做到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六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体村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政法机关维护本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十六条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任务,群防群治,维护地方平安,及时兑现奖励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恶扬善,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先进分子。
第四十八条 治保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村的社会治安工作,共青团、民兵、妇联、老年体协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要时可成立治安联防队,开展治安巡逻。 第七节 公益事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坚持办好学校,努力提高入人口素质;建设公共娱乐休闲设施,丰富和活跃村民文化生活;逐步改善老年入和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村民应积极支持兴办村级公益事业。 第五十条 村庄道路,供水供电设施,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公房,分别由村委会和涉及的村民小组负责建设维修,费用合理协商承担。村民都有义务保护公共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召集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然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坚持决策民主和办事公开的原则,要将决策和公开的内容、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张榜公布,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十三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原决定需要变更的,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小组的决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并接受村民的评议。
第五十五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都要设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向村民公开应公开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对于村民针对民主管理过程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五十七条 村民反映意见和要求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的原则。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提意见的村民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就执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定的村规民约过程中发生的村民与村民、村民与集体的纠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先行调解。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事后持有异议、以及拒不执行达成的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如有修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 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八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三、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二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四条 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七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 斤口粮, 元零花钱, 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二十九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