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5)

2019-04-15 20:09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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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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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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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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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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