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必须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餐厨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并认真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垃圾处置地点,任意处置餐厨垃圾。
4、加强对处置单位的管理 (1)社会公布
经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应通过报纸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2)处置台帐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建立处置记录台帐;处置单位每季度向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厨余垃圾来源、数量等情况。
5、加强执法检查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协调、组织、配合开展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的执法检查,打击产生单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无资质单位非法收运以及有资质单位不规范收运等现象,并将查处记录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并协同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全过程进行日常执法监察;市容协管员队伍协助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实施日常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管理或执法部门。
6、建立监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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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记录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等情况,对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7、规范收费行为 (1)收费标准
根据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设置规格,餐厨垃圾处理费收费指导标准每桶(240升)最高为 元。
(2)收费频率
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产生单位在申报时一次核定基数,按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收取餐厨垃圾处置费,但在每年底应根据收运联单实际确认的餐厨垃圾量核算产生单位应当缴纳的处理费,多退少补。
(六)加强社会宣传。
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大宣传投入,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活动,增强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及从业者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市民环境意识、监督意识,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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