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标准电气安防规范(2)

2019-04-16 00:24

4.2.6 机动车阻挡装置

4.2.6.1 阻挡装置的立柱升降应平稳,立柱间距应不大于0.8m。立柱升起后高度应不低于500 mm,立柱升起至最高位置的时间应不大于5s;立柱下降后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阻挡装置升起后单根立柱应能承受不小于70000kg的刚性碰撞。

4.2.6.2 阻挡装置应能电动操作和遥控操作,在电动操作故障时应能手动应急操作,并能接入其他安防系统的信号实现系统联动。 4.2.7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GB 15208的要求。 4.2.8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4.2.9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9.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4.2.9.2 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指示报警区域,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 4.2.9.3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2.9.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强光手电筒。 4.2.9.5 有条件的宜在安防中心控制室配备防刺服及其他专用防护器械。 4.2.10 信访接待、门卫室

信访接待、门卫等场所宜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手提式灭火器、防割手套、防爆毯(桶)等专用防护器械。 4.2.11 实体防护装置

4.2.11.1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要求。 4.2.11.2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要求。

4.2.11.3 实体墙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小于200mm。 4.2.11.4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4.2.11.5 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4.2.11.6 栅栏应在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的规定。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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