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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相关问题
作者:赵志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当下,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统筹逐步推进,对我国现有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小产权房;危害;土地流转 一、概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小产权房的定义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销售,并且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非法律性。小产权房这一概念是在现实生活中发展起来的,只是一个俗称而己,而并不是一个法律化的概念。根据目前我国出台的所有法律、法规,其从来没有使用过“小产权”的概念。从现行国家法律规定看,我们只能找到小产权房的间接规定。
(2)权利的不完整性。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不能拥有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而其权属只是由村委会盖章以证明,或由乡镇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不能对房屋拥有完全的产权,也即不能自由地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能自由地进行抵押。
(3)价格低廉。小产权房是以集体土地为主要建设用地,并未向国家缴纳相关税费,销售成本较常规商品房低廉,在当前高房价的情势下,吸引了较多人的关注与购买,购买者冒着自己权利有可能没有保障的风险也要购买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 二、小产权房现状存在的弊端 (一)买受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1)买受人对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小产权房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即使买受人取得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盖章的所谓“产权”或类似的文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以致使买受人不能真正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文章开头的案例便很好的阐释了此点。
(2)买受人难从小产权房拆迁中得到补偿。小产权房在国家规划建设之外,一旦被拆迁,买受人得不到国家的拆迁补偿。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被确定为未经土地规划相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