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服兵役的。
第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一个月。
(一)甲方未依法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 (二)甲方非因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一) 及时向甲方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二)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管的甲方全部财产。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自行负责. 2代课工资每年发放10个月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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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特别条款
第二十一条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知悉本合同内容,自愿按本合同内容签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教育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章): 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订日期:2017年8月31日 签订日期:2017年8月31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教育局,各中学、中(职)专学校、中心学校、
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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