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划分颍泉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2、查清测区范围内所有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成果,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但测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只调查测绘权利人、界址、用途等信息,不填写地籍调查表等相关表格,仅在地籍图上标注界址线和权利人名称等信息。此次调查按初始调查模式进行。
3、按照地形图测图要求,测绘村庄范围内地形要素,绘制1:500地形图。
4、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和《房产测量规范》,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各宗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包括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结合地籍测量一道开展房屋测量,形成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成果。
5、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在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配合国土部门进行登记发证,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登记造册。
6、地籍测量和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地籍调查、房屋调查和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依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国土资源部“一张图”工程要求,以GIS平台为基础,满足矢量、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建设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更新等功能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7、证书填制和档案卷宗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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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工作范围
调查范围由安徽省第四测绘院和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及颍泉区国土资源分局共同协商确定,包含主城区以外的约××平方公里。 六、 作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5、《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6、《土地调查条例》(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登记办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9、《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国土资源部17号令)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国土资发第234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8,国土资发[2008]146号)
1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号)
13、《安徽省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成果验收办法》 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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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18、《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9、《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20、《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21、《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22、《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2008)
23、《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2008)
24、《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5967-2008)
25、《地籍图图式》(CH5003-94)
26、《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1995) 27、《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
2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 29、《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30、《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
31、《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32、《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33、《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34、《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 35、《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七、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以宗地为单元,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中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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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以及集体独立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学校、村委会及集体公共设施)。
房屋调查:房屋调查以宗地为单元分户进行。
定着物单元的划分: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1、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2、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3、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八、 平面坐标系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两套坐标成果,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115°42′。 九、 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十、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
以乡镇、街道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区(街道),以行政村、或居委会界线为基础再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子区(街坊),不允许宗地跨越街道线和街坊线,若提供的行政界线或权属界线存在类似情况应作适当调整。地籍区、地籍子区应一次划定,长久使用,不得更改,包括下一步的集体所有权调查应使用统一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 十一、 地籍编号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
1、第一层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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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第二层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第三层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第四层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W”表示使用权为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的特征扩展。
5、第五层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特征码后编。
6、在房屋调查中不再编写丘号,以宗地号代替丘号。 十二、 不动产单元编码 1. 代码结构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1)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
2)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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