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特殊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如果用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其利息是不能够扣除的。
未按规定出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从而使企业对外借款的,其出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即使是从金融机构借款,或从非金融机构借款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
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照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