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汇票到期解付或垫款
客户经理至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查看出票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账户存款情况。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对出票人和担保人送达到期通知书,督促出票人将款项划转本公司。
(一)正常解付
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在本公司存款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结算业务部按规定划付票款。信贷管理部对该笔承兑汇票予以注销,并配合担保人办理解除抵质押的有关手续。
(二)垫款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结算业务部会同机会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垫款手续,垫款转为出票人在本公司的逾期贷款,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2.发生垫款后,结算业务部应按规定将垫款的汇票号码、出票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情况书面通知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在贷款台账和承兑汇票台账上予以登记。
第二十五条 垫款管理
客户经理接到结算业务部的垫款通知后,及时填写《商业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附件7),加盖公章后送达出票人和担保人;若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有关规定处臵抵押物、质物,向出票人、保证人追索。
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统一纳入不良贷款进行统计和管理,并加强催收和追索。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按照《 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务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2. 申请人质押担保书 3. 内部保证书 4. 代理承兑合同 5. 承兑审批表
6. 代理金融机构承兑商业汇票业务委托书 7.商业汇票垫款通知书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