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检验。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不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供应商负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采购人负担。
第十三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是合同履约监管和支付合同价款的主要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验收的项目名称、内容;
4、验收项目的数量、技术规格、配置是否符合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要求;
5、交货或完工时间; 6、验收结论; 7、验收时间;
8、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9、《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送达时间、送达人。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串通提供虚假的《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如有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报威海市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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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威财[20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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