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本案中 , 美商对发盘表示接受 , 同时对包装条件做了小的更改 , 这属于对发盘做了非实质性的更改 . 我放对此未提出反对 , 而是着手备货。 根据《公约》的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改变提出异议即说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修改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 ⑷美商以我方对其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由否认合同的确立是错误的 . 30 、 答: . ⑴此项交易并未达成。
⑵我方可告外商 , 其 5 月 15 日的接受是无效的 . 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外商重新报价 , 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达成交易。
⑶按照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发盘被受盘人还盘 , 可使原发盘失效 , 对原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 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 , 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 , 合同也不能成立。
⑷本案例中 ,5 月 12 日外商的电传是一项有条件的接受 , 构成一项还盘 , 还盘到达我方 , 我方原发盘即失效 , 我公司不再受其约束 . 而外商 5 月 5 日做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 , 不是有效的接受 , 因此 , 合同并不成立 . 31 、 答:⑴根据《公约》 , 接受有效 , 合同成立。
⑵根据《公约》的规定 , 超过发盘有效期送达发盘人的就亿十时度微 属逾期接受 , 原则上是无效的 ; 但是 ,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 , 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 ,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 , 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 , 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⑶在本案中 , 该项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不正常造成的 , 我方对此并没有立即表示拒绝 , 因此 , 接受有效 , 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