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从业人员考试参考题库
1.国家金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2.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
3.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4.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5.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6.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
7.预算收入的收纳,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8.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9.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10.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有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
11.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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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1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
14.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15.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16.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 17.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
18.国库经收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19.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属于银行的“特定凭证”。
20.国库业务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和上划库款凭证。
21.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惟一合法的原始凭证。 22.国库经收处所收款项是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
23.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24.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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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25.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26.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27.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28.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以及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
29.代理支库应设臵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
30.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1.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三级审核制度。
32.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33.代理支库应持上级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检查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辅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执行国库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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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
35.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其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它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36.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臵“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7.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8.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9.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40.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而隐匿不报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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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经收处予以处罚外,对代理行要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41.国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库内部控制与管理;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42.国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库主任(副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部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库监督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43.国库监督管理人员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执法证,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国库工作经历。
44.国库监督管理分为业务操作环节的监督管理和业务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45.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按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对代理国库的业务、对国库经收处业务和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46.国库监督管理的方式,按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的场所分为现场监督管理和非现场监督管理。
47.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工、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48.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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