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7)

2019-04-16 20:44

等。

第五节 病危(重)通知书

第一百四十八五四条 病危(重)通知书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四十九六五条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粘贴在下达病危(重)医嘱的长期医嘱单背面。通知患者病危(重)后,应即时书写相关的病程记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患者法定代理人、被委托人、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拒绝签字时,可由医师写明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位以上医护人员签名证明。

第七章 医嘱书写要求 第一节 医嘱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七条 医嘱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第一百四十九八条 取得本医疗机构处方权的注册医师有权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医嘱;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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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授予相应医嘱权利。其他人员不得下达医嘱。

第一百五十四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开具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一)多项同一日期和同一时间开具的医嘱,在起始行和终末行注明日期、时间和医师签名,中间栏目可用垂直单竖线(实线)代替。

(二)医嘱不得涂改,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开具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用药医嘱应使用药品通用名,注明剂量和用法。 (四)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确因抢救急危患者或手术当中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方可执行。抢救或手术结束时,医务人员应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并签名。

第二节 长期医嘱单

第一百五十五二一条 长期医嘱为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当医生开出停止时间后失效的书面医学指令。

第一百五十六三二条 长期医嘱单的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号、页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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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四三条 医嘱的格式为开具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核对时间、核对护士签名、停止日期与时间、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第一百五十八五四条 医嘱内容与顺序为:

(一)护理常规,如按某某科、某某疾病或某某手术后护理常规护理;

(二)护理级别; (三)饮食; (四)体位;

(五)其它护理要求,如陪护等; (六)病危或病重; (七)生命监测项目;

(八)一般治疗,如鼻导管给氧、保留尿管等;

(九)治疗用药,要求先开具口服药物,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给予药物;

(十)出院医嘱、转科医嘱等。

第一百五十九六五条 取消长期医嘱时,直接书写与起始日期、时间相同的取消日期、时间并签名。

第一百五十七六条 重整医嘱:

(一)长期医嘱单一般不应超过2页,当医嘱超过1页且停止医嘱较多时应重整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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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先应在原有医嘱的最后一行下面用红色墨水笔,齐边框从左至右划一横实线,表示以上医嘱停止执行。

(三)另起一页长期医嘱单,在首行填写重整医嘱的日期和时间,在医嘱内容栏内用红色墨水笔书写“重整医嘱”,然后由经治医师签名。

(四)重整医嘱时,应当把未停止的长期医嘱按原医嘱开具时间书写在长期医嘱单上,其下方书写当日新开的长期医嘱。

(五)护理常规、护理级别、饮食、其它护理要求、病危或病重、生命监测项目按本节第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要求书写,应写明原开具时间。

第一百五十八七条 重开医嘱指手术后或转科后重新开具的长期医嘱单。

(一)在原长期医嘱的最后一行下面用红色墨水笔,齐边框从左至右划一横实线,表示以上医嘱停止执行;

(二)另起页重新开具长期医嘱,重开医嘱的起始行用红色墨水笔写明“重开医嘱”或“术后医嘱”。

第一百五十九八条 注意事项:

(一)每行内容左顶格书写;单项医嘱一行写不完时,应另起行空2格书写;如第二行仍未写完,第三行的第一字应与第二行第一字对齐书写,不能写入邻近格内。

(二)药品名称书写采用中文通用名,无中文名称者可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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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非专利名(INN);同一药品名称不得中英文混写。禁止使用化学符号。

(三) 药品名称后写剂型、单次给药量,用中文或规定的拉丁文缩写符号标出给药次数、给药方法。剂量使用公制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省略。

(四)药品剂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

(五)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如0.2%替硝唑注射液或针200ml)。

(六)一组药物混合应用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在其后划一斜线,表明下药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

(七)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停止该组医嘱,重新开具医嘱。

第三节 临时医嘱单

第一百六十五十九条 临时医嘱指有效时间在24小时内的书面医学指令,应在指令时限内一次完成。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临时医嘱单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号、页码等。

第一百六十五二一条 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开具日期与时间、开具项目、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一)开具项目包括检验和检查、临时用药、药物过敏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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