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宣言》
材料二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人权宣言》
材料三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指出三部文献的进步意义。
(2)概述上述三段材料对权利问题的阐述是如何深化发展的。
解析 第(1)问,从反封建的成果、立法形式以及对民主政治影响等视角分析作答。第(2)问,从材料一、二、三关键信息归纳说明。
答案 (1)意义: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或殖民统治的重要成果,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民主政治。
(2)发展:材料一肯定了人是生而平等的,规定了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损害人权的政府。材料二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了人与公民的权利,肯定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材料三明确提出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