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1](2)

2019-04-16 22:22

一、 司法所的业务档案是在办理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销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三、 档案管理员根据司法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事务的类别,将业务档案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

四、 档案中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用刚笔或碳索笔书写,打印件和底搞同时立卷。

五、 各类档案一律按照挡案装订的标准装订,按规定加封皮、封底、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装订一律用线绳并在装订线活结处贴上封签。

六、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短期为五至十年,长期为十五至二十年,凡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挡案、由办公室审查后予以销毁,档案管理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案件讨论制度

一、 严格按照《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办理案件,所办理案件在暂行规定和若干规定中无明文规定,则提交集体讨论。

二、 在办理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如遗嘱、遗赠、抚养、收

养等则由集体讨论,订立讨论方案,依照方案办理。 三、 办理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 对未曾办理过的重大、疑难案件,工作人员认定不准的或相互有异议的,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 集体讨论必须有讨论记录,其记录本要交档案员保管,不得丢失,涂改。

案件回访制度

一、 案件回访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巩固调处工作成果的重要措施。

二、 重大、复杂的民事类纠纷,调处后的继承、遗嘱、遗赠、抚养、收养等民事纠风达成的协议,应不定期地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协议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标的额较大,承包期长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如企业承包、土地承包,应半年回访一次,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调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必须进行回访,在回访中注意发现问题,随时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解决。 五、案件回访必须有文字记录,建立回访档案。

请示汇报制度

一、 定期向县局报告本辖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社情民意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 定期通报民间纠纷的发生和调处情况,重大疑难纠纷随时上报及时调处。

三、 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业务举措要随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四、 下列民间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1、 影响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纠纷;

2、 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激化为民转刑的重点纠纷; 3、 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 4、 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5、 有可能引起自杀的事件;

五、 司法所干警向本所负责人请示汇报,司法所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示汇报,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长请示汇报。 六、 请示汇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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