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撒漏、渗漏,避免在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产生二次污染。
建设工程废弃物经适当处理后应当予以回用。
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管理) 生态城应当按照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升生态城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生态城的环境质量。
生态城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生态城绿地率不低于4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二)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基本无病虫害;
(三)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四)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水系统管理)生态城应当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构建节约、高效、健康、和谐的城市水系统。
生态城鼓励开发污水再生、海水淡化和雨水集存等非常规水源,实行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禁止采用优质水用于绿化、清厕、道路清扫和补充景观用水。
第二十八条 (市政管理)生态城应当加强道路、桥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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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景观河道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整洁,标识齐全、规范,运行安全、有效,提高使用效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普遍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
第二十九条(公交优先)生态城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积极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使公共交通成为生态城居民的主要出行方式。
提高绿色出行比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执行严格的能耗与排放管理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第三十条(交通管理)生态城应当高标准建设交通设施,实施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实行道路交通实况监控、交通信息即时披露,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保障生态城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一条(卫生保健)生态城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康复设施,发展特色医疗,推进体育、健身、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教育培训)生态城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和培训资源,建立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体系和教育网络。
第三十三条(应急保障)生态城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安全水平,减轻灾害损失,并为生态城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建设)生态城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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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建立专门社会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公共管理,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
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服务场所)生态城社区必须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分级组合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社区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居民义务)生态城积极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社区居民应当遵守生态城关于城市管理和社会公共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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