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向管理人提交,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1、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不列入破产债权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人受理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申请的,确认权利成立的,应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报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应当报人民法院审查。
(四)债权表编制要求
债权表应列明序号、申报号、债权人、申报金额(包括总额、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等),确认金额(包括总额、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等),特别事项备注。债权表应清晰明了,方便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五、对外债权(资产)清理、追收事项
1、财务组就已接收的账册、资料对某公司的应收账款(资产)进行初步审计,并形成应收账款(资产)清册。财务组应对每笔应收账款(资产)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资产)存在的依据复印并制作独立档案。
2、法律事务组根据财务组提交的应收款(资产)清册及档案,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谈话,一一询问每笔应收款(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制作书面笔录。并组织与债务人对账,确认债务(资产)情况。 谈话或对账过程中,管理人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进行。
3、法律事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调查了解的有关证据、笔录及对账查明的事实,起草某公司对外债权(资产)确认报告,财务组负责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资产)清册,一并提交法院。
4、法律事务组根据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资产),对债务人(资产)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了解可通过查工商档案,权属登记资料、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
5、对已知债务人,法律事务组应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向债务人送达《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限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资产)。 债务人有异议的,告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证据材料。
债务人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既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资产),又不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裁决。
6、《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应载明债务人名称、某公司名称、债务人欠款数额、资产明细、偿还期限及可以提起异议的权利和方式,及管理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管理人账号等内容,以便于债务人与管理人沟通和偿还债务(资产)。
7、管理人要做好追债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已知债务人名称、地址;欠债数额;资产明细、《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时间及证据材料;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返还资产)的情况;实际追回对外债权(资产)的数额;债务人同意履行,并与管理人签订偿债协议情况及数额等。
8、某公司债务人破产的,管理人有权代表某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某公司的债务人是其所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的,管理人根据破产分配后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数额向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9、管理人应起草《追讨对外债权(资产)的工作报告》,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追讨对外债权(资产)的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对外债权的由来;
管理人对外债权(资产)的调查情况和对账情况;
对已知债务人送达《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情况及签收情况; 送达《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后,债务人的反应情况; 债务涉诉情况,包括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及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 追讨结果情况,包括追回的现金、实物、签订还款协议等等; 管理人在追债过程中所采取的得力措施及值得表述的追债细节; 管理人对尚未追回的对外债权(资产)的打算与对策。
六、债权人会议事项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成员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2、每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在社会媒体上发布债权人会议公告,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须由债权人签收回执,债权人无法前来领取通知的,管理人应将通知以快递方式送至债权人联系地址,同时保留邮寄回执。回执应作为档案保存。
3、管理人制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包括:债权表、(阶段性)工作报告、须表决或报告债权人会议的议案或草案等。会议各项议程应安排具体时间,确保会议按时顺利召开。
4、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对于需表决的议案或草案,管理人根据已经确定的债权人人数、债权额和表决事项制作表决票。
5、表决票的发放由管理人安排,表决票的收回、唱票、统计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指定两名债权人代表和管理人共同负责,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代表和宣布表决结果。 《破产法》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6、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债权人关注的会议焦点议题,答复债权人对清算工作或债权审核事项的疑问。
7、对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管理人应依据《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七、和解和重整 (一)和解
1、某公司申请和解的,管理人可以协助某公司制作和解协议草案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意见。
2、某公司申请和解,且法院裁定和解的,管理人仍应行使接管、调查、管理、权利审核及其他职权。
3、对某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管理人准许担保人行使权利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不得协助某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5、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管理人应当向某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书面说明接管期间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变化情况,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和解协议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人应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6、监督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对重大问题或突发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向某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书面说明接管期间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变化情况,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8、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终止和解协议执行或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某公司破产的,管理人应当继续接管在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职务。
(二)重整
1、重整期间,管理人应当继续行使接管、调查、管理、权利审核及其他职权。 2、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请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人民法院批准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的职权由某公司行使,管理人应当向某公司移交财产及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制定监督制度监督某公司对财产及营业事务的管理,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3、重整期间,某公司股东申请转让股权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协助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4、重整期间,担保权人不得行使担保权。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的,管理人应当监督某公司不予准许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并妥善保管担保物。
5、重整期间,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但事先应该报人民法院审批。某公司借款的,管理人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人民法院审批。 6、重整期间,管理人不应准许出资人分配投资收益的申请,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监督某公司不得分配投资收益。 7、重整期间,某公司需要裁员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8、重整期间,某公司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或者某公司有欺诈、恶意减少某公司财产或者显著其他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某公司的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某公司破产。
9、管理人或者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某公司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管理人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某公司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某公司重整的其他方案。
管理人起草的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管理人应对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1、某公司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和公平合理性提出分析意见,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1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同该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人应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3、某公司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第87条规定获得批准的,管理人应及时书面报告法院。
14、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15、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应向某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书面说明接管期间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变化情况。
16、管理人应当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应制定监督计划,明确某公司的报告事项、报告时间和管理人的监督方式、监督事项。监督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17、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详细说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某公司财务状况。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8、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确有必要延长监督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19、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变更重整计划内容、执行方式或者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管理人应报人民法院审查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某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某公司破产。
21、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某公司破产后,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职务。某公司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立即接管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职务。
八、破产清算事项 (一)处置破产财产
1、管理人应在清理确定破产财产后,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据破产财产的类别不同确定不同的变价方式:
(1)择机变现。包括择机按当日即时行情市价变现和委托券商择机按当日即时行情市价变现,主要适用于股票、基金、债权等可通过公开证券市场实施的证券类资产变现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