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平舱,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特殊平舱费。散货在装舱过程中的随装随扒、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顶尖和为在散货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得收取特殊平舱费。
第三十九条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第四十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特殊平舱费、围油栏使用费,分别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4、编号5规定费率计收。
第四十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仓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特殊平仓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特殊平仓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仓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4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特殊平仓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4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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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特殊平舱费、围油栏使用费,分别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5、编号6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章 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四十四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国际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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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国际客运港口服务: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四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十一章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堆存保管费。 第四十八条 堆存保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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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港口进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内河港口进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二)港口出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前1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三)沿海港口进口转出口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内河港口进口转出口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四)存栈货物及全过程均由货方自行装卸的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五)危险货物、冷藏重箱和散装液体货物,按实际存放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
(六)在港口存放的国际过境集装箱(危险货物、冷藏重箱除外),自到达港口的第15天起计收堆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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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港方责任,不能在原定时间的当天交付货物及集装箱时,自次日起至具备交付货物及集装箱条件并通知货方提货之日的次日止,免收堆存保管费。 第四十九条 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库场使用费。
第五十条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二章 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五十二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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