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刑法适用(2)

2019-04-17 00:46

2、侵害性伪造证据行为的定性

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的目的是多样的,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外,还可能存在着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目的(如为达到离婚目的,伪造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照片;为推脱抚养义务,伪造自己无生育能力的证据证明孩子非己亲子等)。侵害性伪造证据行为侵害的也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诉讼秩序和他人财产权外的其他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对于这类行为可以分解为手段和目的两个方面,手段触犯罪名的实行手段罚,目的触犯罪名的实行目的罚,二者均触犯的,择一重处罚,如为离婚伪造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照片进行诉讼的,可以定为侮辱罪,为不尽抚养义务伪造自己无生育能力证据进行诉讼的,可以定遗弃罪,以此类推。

应该说,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对于处理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有较大局限性的。笔者认为,从长远看,刑法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设立“诉讼诈骗罪”,惩罚当事人占有性伪造证据行为;设立“当事人伪造证据罪”,惩罚当事人其他侵害性伪造证据行为,以对应于“其他人”的帮助伪造证据罪。 [参考文献]

[1]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本)[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3页;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文》(下)[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3页。 [2]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4-225页;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4页。 [3]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493页。

工作单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3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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