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③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
★11 1996年9月,退休工人宋某在中秋之夜看花灯时被人拐倒摔伤,为此花了3000多元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宋某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宋某不知是谁挤倒他的,
(1)人民法院对于宋某的起诉,应当( )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予以受理
(2)经过仔细寻找,宋某终于查找到撞倒自己的人是李某.96年10月.宋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赌偿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予以受理 D延期审理
(3)宋某起诉后,尚未审理即自行撤诉。几天后宋某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到入民法院起诉,宋某( )。
A 不得再行起诉 B可以再行起诉 B 可以提出上诉 D可以提出申诉
(4)宋某为文盲,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对此应要求宋某( )。 A 必须书写起诉状 B可以口头起诉 C 不予受理 D驳回起诉
(5)被告李某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 ) A不予受理 B延期审理
C诉讼中止 D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6)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突然提出要求审判员回避的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A 中止诉讼 B 终结诉讼 C 延期审理 D不予理睬
7)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突然脑溢血昏倒,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法院查明,原告告有一个儿于在外地工作.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A 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论 C 延期审理 D 继续审理
(8)原告宋某的儿子赶回后,表示不原再继续诉讼,法院应当( ) A中止诉讼 B 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 继续审理
★12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经人介绍与赵某结婚。后因夫妻 感情不和,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徐某的父亲也参加了诉讼。 请问:(1) 徐某的父亲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精神病复发,经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遇庭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提出徐某不赡养徐某的外 婆郑某,要求法院判令徐某赡养郑某,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突然死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 理?
★13 A市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B县甲、乙、丙三村的共有水库,造成经济损失达18万元。三个村联合起诉索赔。经法院调解,化工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两村表示同意,遂与化工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理由是调解当天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索赔。 问:(1) 该案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2) 该案属于何种类型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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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乙两村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4钱永芬与钟家成197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钟梅。1996年1月18日钟家成因车祸死亡,肇事单位给家属补偿26000元。为分配补偿费和死者遗产,钱永芬与钟家成的父母发生争执.钟家成的父亲以钱水芬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钟家成的母亲也有继承权,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问: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15 张平与金吉系邻居,多年来两家常为使用通道和泼水等事发生纠纷。1991年6月25日,两家又为泼水发生争吵,金吉便纠集其弟金武(15岁)和其妹金玉<13岁)上门共同殴打张平。张平受伤后花去医药费800元,病休三十月,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张平的丈夫刘智华以自己的名义向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金赔偿损失。
问:本案的原告是否合格?法院是否应将金武和金玉追加为被告?为什么?
15-1张老汉住在某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某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
(1)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16 原告齐汉生诉称;被告陈敏于1991年3月曾向自己借款人人民币12000元做生意,至今末还,请求法院判令其归还。同时向法院出示了陈敏所写的一张借条。被告陈敏辩称:“我确实借过陈汉生的12 000元钱,但此事早已了结。原告曾于1992年7月来信委托我帮他购买一套健伍牌高档组合音响,价值11800元,我于同年8月将音响送到原告的家中,并将余下的200元交给了原告。当时未收回借据。”被告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原告委托购买音响的亲笔信及其购买音响的发票。原告称:“被告代我买音响花11800元是事实,但此款我当时就已付清了,当时有邻居张清河在场见到。”据查,张清河已出国,其妻林细娟说;“我从丈夫那儿听到,齐汉生家里买了一套进口的组合音响,11 800元是陈敏帮他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11 800元,他说他看到陈汉生点钱给陈敏。” 问:(1)本案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各属于哪种类型的证据?若被告提供的亲笔信为复印件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吗?
★ 16-1刘道德从2001年7月16日至2002年1月29日间,在袁佘强处陆续赊得价值8000余元的饲料用于养殖。口头赊得饲料后,袁未要求刘出具欠条或赊欠凭据,只是在自己笔记本上简单的记录了赊欠明细,也未要求刘在赊欠明细帐上签字确认。袁向刘索要该款遭拒绝后,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刘道德否认欠原告袁佘强的饲料款。法院认为,原告出具的赊欠明细帐上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只有原告单方的明细记录,且无其它证人证言证明,不能证明被告未归还货款的事实,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7 原告徐英与被告马强于1992年10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马强于1994年1月底出走失踪,经多次寻找均无下落。原告徐英于1995年3月,向某区人民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庭认为该案比较简单,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王某一人独任审理1995年8月2日,人民法庭判决原告、被告离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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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
请问 (1)本案在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请指出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
(20如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英又向人民法庭申请马强失踪,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8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住进甲的房屋后,不按合同的规定交纳租金。甲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乙还清拖欠的房租。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出,县法院书记员王某是乙的弟弟,因而要求书记员回避,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甲的申请。1995年4月12日,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甲败诉。甲不服,于同年4月21日提出上诉,将上诉状提交至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于同年5月2日、将上诉状发送原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进行判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改判。 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19原告唐钢与被告唐芳是兄妹。母亲早逝,父亲死后遗有私人房屋三间,被唐芳独占。原告唐钢诉至第一审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遗产,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继承两间;被告继承一间房屋。被告不服,以自己尽赡养义务较多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发现其父亲尚遗有价值5万元的财物,为被告独占,准备改判第一审判决。被告得知后,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问:,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其撤诉?为什么?
★20某农机厂工人肖某在水灾后失踪二年多。农机厂为了解决工厂的减员增补和停发肖某工资的问题,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肖某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半年后,作出宣告肖某失踪的判决。农机厂不服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问:该案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有何错误之处,请说明理由。
★ 21 赵平在长青村有五间瓦房。其子赵庆在外地工作。赵庆将父母接到自己家居住,五间瓦房由邻居代管。不久赵平夫妇因病去世,长青村得知赵平夫妇去世后,便以房屋所有人去世。房屋应作为无主财产归集体所有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赵平知道此事后,也到法院参加了诉讼。
问:(1)长青村应向什么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用伺种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2) 赵庆主张自己所有权后.法院应如何审理?
★22王某借给李某1000元钱,约定于1995年7月返还。1995年6月王某因急需钱用,向李某索债,遭李某拒绝。王某遂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以直接送达方式向李某发出支付令,李某拒绝接收,井向法院提出债务未到期的口头异议,法院据此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王某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请指出本案中法院与当事人的做法有何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3德国一家海运公司向我国某轮船公司租用丁三艘远洋货船,租船合同是在德国签订的。可是,德国这家海运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船费。我国某轮船公司多次向承租人索要租费,未果。后我国某轮船公司发现国内一家进出口公司正准备向德国这家海运公司支付一笔运费,于是马上向进出口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扣押这笔运费来抵偿自己的租船赞用。
请问:该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24 方明(男,34岁,工程师)与黄五平(女,33岁,留美学生)于1986年登汜结婚。婚后不久,黄五千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国。自1989年下半年后,双方中断厂联系,方明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为此,方明于1992年8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玉平离婚。法院受理后,将原告诉状副本委托我驻美使馆送达被告,但由于被告不在原住址居住,起诉状副本被退回。 问:本案应由何地法院受理?其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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