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2)

2019-04-21 01:22

13、某出口公司与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24罐×100克/箱”,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消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

答案:买方有权这么做。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100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200克,与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中的品质规定。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14、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应?

答案:只能答应外商要求长吨交货。虽然在洽谈时是2000公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度量衡,只笼统规定2000吨,而不同的度量衡制度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我方应接受的教训是: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计量单位并明确度量衡制度。 15、计算:出口一批生丝,一包净重为58公斤,用科学的方法测得

实际回潮率为12.24%,国际间行业公认的生丝标准回潮率为11%。试计算该包生丝的公量是多少?

答案:58*((1+11%)/(1+12.24%))=57.4

16、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答案: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17、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答案:在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515公吨,最少交485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

18、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切记,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

19、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公司洽谈进口中国“永久”自行车100辆,采用定牌生产,但要求我方改用“箭”牌商标,但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能接受?处理时要注意什么?

答案:我方不应接受。因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采用定牌生产时,除非另有约定,在我国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需标明“中国制造”字样。在处理此项业务中,应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以防上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0、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正,卖方应该坚持在受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切记,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

21、日本A商在我国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日本本币场后日本另一B电器生厂商控告A冒用她的牌子。事后查明B厂商上述牌子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有何教训?

答案:这是一宗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日本A商冒充日本B商已经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B有权向法庭上诉,依法追究A的责任。我国内地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应该注意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应由对方负责”。本例中,如果日本B商在我国内地起诉,内地的加工企业也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干预或制裁。 22、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在FOB后应注明(A) A.Port of shipment B.Port of destination C.Named place D.Carrier

23、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时以货物(D) A.离岸 B.越过船舷 C.交承运人 D.指定的船上 24、FOBST表明卖方负担(D)

A.装船费 B.理舱费 C.平舱费 D.平舱费和理舱费 25、采用FOB术语成交时,买方应负的责任是(ABDE)

A.租船订舱 B.办理保险 C.承担货物装上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E.支付运费 26、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如果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用,可要求采用(A)

A.FOB Stowed B.FOB Liner Terms C.FOB U nder Tackle D.FOB

27、FOB案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 答案: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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