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补偿该费用,承租方还应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该房产的所有钥匙。 5.租期届满时或本合同终止后出租方无偿受让该房产内所有装修。
第九条 出让
1.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将本合同赋予承租方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之抵押; (2) 将该房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 以承租人以外的他人名义对外挂牌;
(4) 将该房产内的装修、固定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或用之作为抵押。 2.出现下列行为和事件时须重新确认本合同:
(1) 如承租人是以合伙关系组成而合伙组成发生变更时;
(2) 如承租人是个人(包括原合伙承租人中的唯一生存者)而其遭遇死亡、 精神
失常或丧失行为能力等变故时;
(3) 承租人是公司而其被收购、改组、联合、合并、自愿清算或拥有公司多数有股
票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他拥有有效控制权的人员发生变更时; (4) 承租人是公司而其名称改变时。
如发生上述变化,承租人应在5日内通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第8条的规定于指定时间内交回该房产。
第十条 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出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承租人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在醒目位置公告,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工程,需要承租人采取临时措施,
以及非出租人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煤气等)致使共用设施停止使用时;由于市政及其相关行业部门的原因造成电网跳闸、电流不稳定因素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
用进行维修时;
3.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时;
4.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时;
5. 由于自然灾害,本大厦内、外不能归咎于出租人的原因以及不可抗力,使承租人人
身或财产蒙受损失时;
6.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所造成承租人的人生伤害或财产损失时;
7. 由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需要或出租人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燃料、材料、水等的供应缺
乏而使公共设施中断时;
8. 由于政府及其它社团施工而造成的影响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承租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关于房屋维护的条款,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的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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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7.
8.
9.
知后15个工作日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出租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如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不予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租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承租方义务条款,且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不予纠正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因承租方违约解除,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书面解除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应:
(1) 立即搬出并交还该房产;
(2)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月租金的200% 计算; (3) 赔偿因承租方违约而给出租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于以上第(2)、(3)项的数额,由出租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由承租方补足。
出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且在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否则出租方构成严重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所付押金及租金余额全额退还承租方,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租金的300%计算,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承租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且承租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搬出该房产。
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退租。如出租方(单方要求)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90天通知承租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及承租方所付押金)退回承租方并按月租金的200%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如承租方提前退租,应提前90天通知出租方,并按月租金的200 %支付违约金,出租方有权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剩余款项全部退还承租方。押金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由承租方补足。合约期满期,承租方应按期迁出,承租方逾期不迁出,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物业。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则应该补偿守约方不足部分。
如果承租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交纳租金的期限内未交付或交清租金延长最长不超过两周,除继续有义务交纳该租金外,还应向出租方交纳滞纳金,超过两周后每日滞纳金是每月租金数额的3%。承租方有义务立即向出租方缴交应付清的一切款项。 如果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电费、水费、煤气费等各项应缴费用,延长最长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后,逾期每日应按承租方应缴费用总额的 1%向出租方交纳滞纳金。拖欠上述费用超过 30日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空调、供暖等物业服务的措施。
出租方须按时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之房屋,并在承租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支付所有款项之日交付该房屋的钥匙。延期最长不超过2周,在2周之内,本合同租赁期限顺延;超过2周须向承租方支付每日月总租金的3% 的违约金;超过1个月后,本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返还承租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承租方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逾期交还房屋,按标准的日租金的[2]倍支付该房产的逾期占用金。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并提前收回该房产:
(1) 承租人破产或进行清盘(除合并或改组的清盘外);
(2) 由于承租人欠第三者款,其在该房产的物品被查封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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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因以下不可抗力情形被阻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地震、台风、
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事故、骚乱、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或受阻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事件(统称“不可抗力事件”),受阻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以及经公证证明的该事件的文件,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 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蒙
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手段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力争恢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延误或阻碍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易名
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改变本大厦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承租方对出租方因易名所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但出租方应在易名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
第十四条 限制及禁止事项
未得到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出租方全权决定是否批准),除显示地址外,承租方不得利用“富力双子座写字楼/大厦”,或类似文字作任何商号名称或宣传。
第十五条 声明
本合同签订前双方签署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有与本合同不符,均以本合同为准。
出租方、承租方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均负有保密责任,一方泄露合同内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六条 放弃权利
当承租方发生违约,而出租方已收取租金时,不能视为出租方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出租方放弃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只能以出租方书面签字为准。承租方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数额时,或出租方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款项时,均不能视为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少缴款项,不影响出租方追索欠租金及款项的权利,亦不影响其按中国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同样,承租方支付租金并不能被视为放弃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方权利、义务的委托
出租方可授权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代为行使出租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无需事先征得承租方的同意。出租方在做出该授权委托时应及时将委托事项书面通知承租方,并保证承租方可继续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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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除争议事项,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善意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贰份,出租方执壹 份,承租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前,须向出租方出示承租方的营业执照及签字人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出租方备案,如签字人是承租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还需出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出租方备案。
4. 如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行政规章规定需将本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双方同
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由出租方负责办理,由此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5. 对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
协议方为有效。
6. 本合同之附件及以后可能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出租方银行帐户:
人民币开户银行: 人民币账户名称: 人民币帐户号: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盖章: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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