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
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所有领取医院干部津贴的人员)。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4.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 5.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6.坚持民主集中制;
7.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 8.能上能下。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1.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4.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5.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6.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7.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8.新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该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职能科室正职:原则上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副职或相当于副职的任职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职能科室副职:应当具有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科室主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正高技术职称;医技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女性不超过42周岁);
科室副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 护士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9.中层干部任职年限要求:
职能科室干部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年龄不超过57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护士长年龄不超过50岁。(注:以上年龄均以档案年龄实岁为界限)
10.在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职程序:
1.医院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布竞聘信息; 2.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院领导班子、部分中层干部、干部设岗科室及业务相近科室职工中进行。
4.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医院
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5.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6.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由医院下发任命文件。
7.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1.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因违规违纪、超计划生育受到相应处理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办公会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解聘手续。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财务、人事、设备、药剂、行政等重点或经济岗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医院根据情况2-3年轮换一次。
第十条 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实行科长(科主任)负责制,职能科室科长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
第十二条 科主任、护士长、副主任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十五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门诊部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十六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科主任的管理及具体职责详见医院文件《科主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