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3)

2019-04-21 13:40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二)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九条 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正本应当置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姓名、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证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经营过程中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医疗产品经营企业购进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本公司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产品质量验收,包括产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产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进口产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产品的名称、有效期、国别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产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第三条:产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四条:对销后退回的产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五条: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产品检验所检验。

第六条:产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七条:产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制度的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验收、出库复核、销售等记录。购进记录、销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应有:日期、品名、购销对象、型号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生产单位、注册号、验收、复核情况、经办人签名等基本信息。购销记录必须保存到有效期满后二年,或保质期满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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