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答: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D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案例二
1. 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巾,以下该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宜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宜读,其名称但不宜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 )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月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日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不能作为评标专家。 (4)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同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 天。
案例三
问题l:
答: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问题2: (1)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见表1-2。 表1-2 各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表
投标单位 施工方案 总工期 工程质量 合计 A 10 4+(36-33)×1=7 6+2+1=9 26 B 10 4+(36-31)×1=9 6+1×2=8 27 C 10 4+(36-32)×1=8 4+1=5 23
(2)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见表1-3。 表1-3 各投标单位商务标得分表
投标单位 报价(万元) 报价与标底的比例(%) 扣分 得分 A 35.642 35 642/35 500=100.4 (100.4-98)×2≈5 70-5=65 B 34.364 34 364/35 500=96.8 (98-96.8)×1≈1 70-1=69 C 33.867 33 867/35 500=95.4 (98-95.4)×1≈3 70-3=67 (3)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见表1-4。 表1-4 各投标单位综合得分表
投标单位 技术标得分 商务标得分 综合得分 A 26 65 91 B 27 69 96 C 23 67 90
因为B公司综合得分最高,故应选择B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3:
答:这样改变评标办法不会影响评标结果,因为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均增加10分(20-10),而商务标得分均减少10分(70-60),综合得分不变。
案例四
问题1:
答:事件一:不能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租赁的挖掘机大修延迟开工,属承包商的责任。 事件二: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三: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大雨迫使停工,需推迟工期。
事件四: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雨后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是业主的责任。 问题2:
答:事件二:可索赔工期5天(15日~19日) 事件三:可索赔工期3天(20~22日) 事件四:可索赔工期1天(23日)
小计:可索赔工期9天(5天+3天+1天=9天)
案例五
(1)事件1合理,是甲方原因造成的;事件2不合理,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件
3可以索赔工期,但费用不能索赔,因外部供电故障不属于甲方责任;事件4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可以索赔,但费用不能索赔,因大雨属于不可抗力。 (2)工程师认定的索赔工期为25d,事件2工期(10d)延误不予顺延。 (3)工期延长35d,费用为13056元。
案例六
问题1: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
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七
问题2: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 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