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 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2)

2019-04-21 13:50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

技术政策;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3.环评文件依据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

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明确。

十二、依法对环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建

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准予和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意见,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做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

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不予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三、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

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

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

是否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

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十四、审理时限。根据河北省对标先进省份、提高行政

审批效能要求,各级审批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注:环评文件受理后依法应当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的项

目,听证、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专业技术专家是指列入专家库的专家。

第二部分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影响类)

为进一步细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内容,指

导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有序完成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制定本指引(生态影响类项目验收参照此指引执行)。

一、验收时间、期限

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建设项目主体设施、环保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日

起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验收。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作为验收期限的终止时间。

二、验收程序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

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一)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

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为其监测数据和结论负责。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

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监测单位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可以从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专家库中遴选。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相关法律有其它规定的,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当地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代表作为列席会议人员参加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给予指导。

(三)信息公开。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

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 //47.94.79.251),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

三、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

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不符合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第八条所列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做出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

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

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四)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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