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产生原因:
1. 经济上,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政治上,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思想文化,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包括“内阁君主立宪制”及“内阁共和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
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议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议会大选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议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议会制下政府首脑(总理)的权力普遍较大
普选制: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公民普遍参加国家代表机
关选举的制度,就是普选制。在选举中,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由选民选出代表,选举人或代表团,尔后由他们去投票选出国家权利机关代表。广大选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
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
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同时要说明, 区分 选举的主体 范围 主持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 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上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下级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 全国、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整体直接选举 选民 间接选举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上级人大代表具体由下一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中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有的同志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中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应当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中国的政权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主体是本级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地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 2、 宪法发展史的第一
1879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步成文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2 年《中国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英国宪法的产生:(宪政之母)
1、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在形式上是不成文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3、1689年的《权利法案》同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l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一样是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之一。l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
美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 “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
一个人权宣言”,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自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前10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例句:
1、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的简称,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的宪法。确定的是君主立宪制。 例句:
1)《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序言,美国宪法、苏俄宪法、德国魏玛宪法都不以其为序言。
3、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定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具有制裁性。(强制性、制裁性)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亦具有法的共性和共同特征,同其他一般法律一样,都是代表阶级统治的意志,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4、 宪法的分类:
1、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是否存在宪法典为划分标准)
成文宪法是文书宪法、制定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比如:1946
年日本和平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法国1958年宪法 特征(专属):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散见于单行宪法性法律(成文)、宪法判例(不成文)、宪法惯例(不成文)的宪法。比如:英国的宪法就是多种组成。 例句:
1) 不成文宪法并不都是不成文法。
2)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划分都是由英国
学者J·蒲莱士 3)
2、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划分标准) 第一,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是特别成立的机关而非普通机关; 第二,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第三, 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
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程序。 例句:
1)成文宪法往往是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往往是柔性宪法 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划分标准 代表作 《协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4、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5、 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l954年宪法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 对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修改,都属于全面修改。 对新中国后四部宪法的修改,都属于部分修改。
《联邦条例》、 德国魏玛宪法、 英国《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宪法 瑞典王国宪法是最古来的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 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 民定宪法 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 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定的宪法 修正案内容:
1、1988年修正案共有两条:
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2、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
① 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②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 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④ 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⑤ 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⑥ 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该为5年。 3、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六条: ① 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②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 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 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 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⑥ 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宪法修正案: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冶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5)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约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