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足提升基层案件质量,明确乡案县审指导重点 通过在乡案县审工作中加强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指导,能够及时弥补证据的不足,纠正定性的不准,避免申诉复查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是加强对审核事实材料的指导。基层办理的案件一般是群众实名举报并提供证据的或是审计村级或单位财务时所发现的,涉及对象几乎全是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文书这类在村级握有实权的干部或单位内部掌管财务大权的人员,一旦暴露,乡镇纪委在办理过程中急于求成,总想尽快结案,取证不充分,不能形成链条,缺乏相互印证的证据,虽然可以处理,但就案卷来说,经不起查证。而且取证不严谨。证据有多种,但不管物证、言证都必须对其锁定,才能作为可用证据。如,注明复印、复制帐证、书证的来源、保管人员的签章,笔录的签字押印,说明材料注明说明人的基本情况等方式都使证据多了一层保证,因为承担有责任,也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但基层办案在这些方面做的不够细致。因此,区纪委审理室收到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卷,做到了“三个必看”即:看移交审理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看事实是否清楚,来龙去脉是否存在疑点;看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对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退回乡镇纪委补充调查,完善手续。
二是加强对办案工作程序的指导。基层纪委对办案程序不熟悉,存在着违反或简化程序的问题。受理信访分流初查、查后汇报立案、审批、调查结束后报告、再移送、谈话、审理完结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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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讨论、研究决定下处分,并送达处分等程序了解不清,顺序颠倒,操作过程中不够到位。为此,在乡案县审的审理中对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处分前谈话、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以及审理报告、案件的受理、立卷归档都进行详细的指导和规范,要求这些审理工作程序一个都不能少。同时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办案程序的及时纠正,规范办案程序。
三是加强对案件定性量纪的指导。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换届等现状使纪检监察干部交流更换快,工作时间短,接触案件少,政策掌握不全,由此造成定性量纪不准确。县(区)纪委审理室在详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进行定性量纪,提出指导意见。对基层纪委与区纪委审理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加强与基层党委和纪委的沟通,充分说明理由和政策法规依据,取得一致认识以后,对属基层纪委审批的案件,由乡镇党委下达处分决定。
四是加强对审理文书格式和归档立卷的指导。县(区)纪委审理室对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处分意见等审理文书进行规范,要求基层纪委参考?纪检监察办案手册?样本的格式,统一制作各种文书材料,案件完结执行到位后将所有案卷材料整理成卷,编写目录和卷皮,由县(区)纪委统一管理,从而使案卷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积极推行乡案县审,提高了基层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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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乡案县审工作以来,我县(区)基层乡镇自办案件(不含领办、直查案件)150多件,乡案县审率达100%,未发生一起错案,申诉复查案件明显减少,乡案县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提高了基层办案人员素质。通过乡案县审,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学到了办案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整改了办案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增长了办案业务知识,促进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是从根本上保障了案件质量。通过乡案县审工作,一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乡案县审初审复核,指出了存在问题,基层办案单位对事实证据方面整改意见及时作了补证。二是保证定性准确,量纪恰当。对县区内违纪案件量纪处理恰当平衡,解决了同类案件在定性上出现偏差、在量纪上出现畸轻畸重的问题。三是坚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通过乡案县审初审复核,县(区)纪委审理人员指出了手续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如文书制作不规范、基层初审见面谈话不到位、取证手续不合要求等,促使办案单位对存在问题作了补充完善。
三是有效克服了查审不分现象。通过乡案县审强化了县(区)纪委对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克服了过去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既查案又审理,查审不分的弊端,真正做到了查审分离,监督到位。
四是案卷管理进一步规范。在乡案县审中,我们根据?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各种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案件移送审理时必须材料齐全,文书规范,促进了案件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五是确保了处分决定落实到位。通过乡案县审县(区)纪委全面掌握了整体案件处理情况,对所有查处对象的处分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管理,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形成了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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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落实处分决定的工作合力,确保了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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