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第一章 法学理论作业
一、简答题
1、什么是法?法的特征有哪些?
法可被定义为一种规范,即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的总和。法的特征有: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5、法是又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2、简述法律的创制程序。
法律创制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对方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在整个理发活动中,其程序一般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 3、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简要的分类。
根据法律创制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制定程序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成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根据法律的适用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为法和成文法。 4、简述法的适用的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准确说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5、什么是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即法的效力问题,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地域效力和法的对人效力。 6、何谓法律事件?何谓法律行为?
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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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或者终止的一切关观因素,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 二.、案例分析
1、亡妻眼球被摘,谁应承担责任?
张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了,在举行追悼会的那天,张先生发现其妻子的眼球是两只玻璃仿制品,明显被人偷换了。张先生怀疑是妻子去世时所在医院所为。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把怀疑对象放在了该医院眼科医生李博士身上。于是,传唤李博士讯问,李博士很爽快地承认眼球是他摘的。因为当天他正在给一位患者做角膜移植手术,不想库存的角膜用完了,于是他到太平间摘取了张先生妻子尸体上的角膜。李博士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他不能看着病人的双目失明,而在有机会医治的情况下,不能放弃治疗。况且,他认为摘取的是死者的眼球,不会造成什么损失。而张先生认为,李博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他不希望看到妻子在死后有这样的遭遇。警方也因此拘捕了李博士。此事在医院乃至整个医学界引起了很大震动和争议。
作为医生的李博士是否有权将死者的眼球摘除,并移到其他病人身上救死扶伤呢?如果犯法,他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李博士当然无权擅自将死者眼球摘除,虽然他主观上是不存在违法的故意,但其行为确实已经违反法律,从情节和后果来看,李博士违反了民法所保护的善良风俗,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业
一、简答题
l、简述法治的含义。
1、法治是一种治图方略2、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3、是一种法律精神4、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
2、论述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国要有国法2、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3、邓小平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而其精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简述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1、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2、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3、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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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作业
一、简答题
1.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基本特征有那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的不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不同。宪法的创制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2、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在其他国家机关中任职?
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要对政府两院进行监督,监督也即权力制约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到一府两院去任职,体现一个权利分开,监督制约的作用。 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其他国家制度的关系如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成立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后,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机关,它拥有立法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而且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他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权,凭借这项权利,与立法权配合起来,它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种必须建立的制度。
4、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及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5、民主集中制体现在我国国家制度的哪些方面? 6、如何理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7、怎样理解言论自由。 二、案例分析
1.《华西都市报》2001年9月4日报道了轰动全国的农民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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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的疯子的追杀,5月19日晚,在向阆中市公安机关求助未果的情况下,李茂润从自家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经鉴定为八级残废。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索赔364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违法,共赔偿李茂润19751.32元。结合该案例,说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2.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请根据宪法第46条规定说说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宪法权利?
第四章 行政法律制度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违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4.何为行政责任? 二、案例分析
1、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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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为什么?
2、2000年公民H进行以同等学历的身份报考W高校某系的博士研究生。W高校在对H进行了资格审查后发给了H准考证。H的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W高校以H于1990年受过处分为由不录取H。经H多方努力,2003年W高校同意H跟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此后,H在W高校按要求完成了两年的学习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博士研究生的学籍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而其户口与粮食关系也自然无法正式转入W高校。2005年12月,H向W高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让被告W高校发给H录取通知书,让H补办注册手续,取得W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H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W高校。
问:W高校是行政机关吗?可以以之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第五章 民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 2、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4、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二、案例分析
1、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被称为服装大王,几年盈利数百万。万雄夫妇有一个13岁的独生女儿,名叫万琪,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俩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2、杨某在上海市静安寺邮电局买了42张1992年第1期\聚宝盆\有奖有息邮政储蓄存单,每张存单面额值100元人民币。《文汇报》刊登\聚宝盆\开奖公告后,杨某赶紧拿着报纸回家,将自己所买的42张存单逐一核对,发现所持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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