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房地〔1997〕9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

2019-04-21 16:52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 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7〕96号 发布日期:1997-05-19

【文 号】津价房地〔1997〕96号

【颁布单位】 市物价局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 各委,办、局,中央驻津单位:

现将《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只执行。 附:《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市建委 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内六区、新四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建设住宅(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配套费的缴纳、收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配套费属建筑取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收取。具体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见附表一。

第四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按分工职责,负责本市配套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配套办)是住宅建设所在区域内配套费收取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在业务上受市建委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套费的统一收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工作; (二)参与居住区规划方案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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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投资计划的申报;

(四)组织、监督配套项目的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公建分配等工作; (五)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新建住宅居民生活各项工作。

第六条 配套费收取、使用工作,必须贯彻执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其步骤是:

(一)普通住宅项目,建房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住宅建设所在区配套办一次性交纳配套费。 (二)危改住宅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分两次向住宅建设所在区配套办交纳:第一次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部分开工的通知)前交纳配套费的50%,第二次在项目竣工6个月前将其余配套费的50%交齐。

(三)建房单位交纳配套费用后,持区配套办证明到市建委办理批复审核手续,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部分开工的通知)。

(四)凡不交纳配套费或不办理批复审核手续的建房单位,规划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部分开工的通知)。

(五)凡逾期不交,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查出,应责令立即停工。建房单位应在收到交款通知后7日内向区配套办补交配套费,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2%滞纳金。仍然拒缴的,按照建筑市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新辟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按市建委《关于颁发<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通知》([1994]建规设451号)规定安排建设。成片旧区改造建设住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居住区规划方案时,应就公建项目的配置预先征求区配套办的意见。 第八条 配套投资计划由区配套办负责申报,经市建委审核后,统一下达。

第九条 配套项目可由区配套办组织实施,或委托建房单位实施。凡由建房单位实施建设的项目,区配套办要按照配套项目的内容及相应的实施进度将配套费划拨给建房单位。 第十条 居住区配套项目竣工后,由区配套办组织各有关部门验收接管,并出具相应证明,由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管部门未见各区配套办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配套设施不齐全的不能进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表:一、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使用范围(略) 二、新建住宅办理公建配套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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