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2)

2019-04-21 17:13

作出调查、分析和关联性评价后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同时报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卫生局;对于一般性药品不良反应,在收到报表的下一季度之内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定期向报告单位或个人反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停止使用、销售、生产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药品使用单位依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重庆市卫生局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用语的含义和相关报告表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市卫生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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