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惩罚与改造的互动关系
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惩罚与改造相互对立的一面,又有相互依存的一面,处理好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对于较好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至关重要。
首先,惩罚是改造的前提和保障。改造与矫治的开展要以惩罚为基础,如果不对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的监管,就很难保证矫治的顺利开展。具体的矫治项目也要依托监管而进行,诸如强制戒毒、集中学习、心理矫治,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管,对矫正对象放任自流,就会使所谓的矫治架空。因此,所有的矫治都要建构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之上。
其次,矫治对监管的价值意义。监管虽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本身并不是刑罚的终极追求。前面已经提及,社区矫正的核心是矫治。监管是一种必要的手段、方式和途径,从根本上讲是为矫治服务的。因此,监管的设置也要以有效的矫治为指导,不能脱离矫治空谈监管,否则只会背离社区矫正的宗旨。
总之,监管与矫治处于一种互动关系中,矫治离不开监管,监管又要以矫治为指导,二者彼此依存,互相促进。孤立二者的联系只会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最终使社区矫正形同虚设,误入歧途。
二十一、如何理解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是一种必然要求? (一)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的体现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仍然要体现一定的惩罚,这种惩罚就体现在严格的监管制度上。每个人都向往自由,谁也不愿意受到限制和束缚。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具有强制性,常常会给其心理带来一定的负担,但这完全是在惩罚的限度之内的。在服刑期间,服刑对象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矫正机构汇报自己的生活、思想动态,这些管束都是强制性的,如若他们违反监管制度,就要受到程度不同的处罚,性质严重的还可能收监执行。这些都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二) 惩罚是改造的保障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需要建立在有效的监管基础之上。任何矫治项目的实施也要有一定的纪律和制度的约束,要求矫正对象自觉遵循,同时要以严格的违纪处罚为后盾,否则各种矫治项目都难以开展。如果仅靠矫正对象的自觉性而没有监管,那么、改造和矫治往往会形同虚设。
(三)惩罚的本身也具有改造功能
惩罚是国家强加给犯罪人的痛苦与损失,惩罚主要是基于犯罪的行为,犯人在受到处罚时会进行得与失的比较,对决定自己今后是否犯罪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惩罚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思想转化的功能。
二十二、 社会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社会上受到损害的个人、家庭、社区和群体,为他们创造条件,恢复和改善其社会功能,使他们免于破产。
二十三、社会工作的职能是什么?职业社会工作者的任务是什么? 社会工作的职能是帮助人们适应和改善社会制度。
职业社会工作者的任务是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援助那些由于贫困、疾病、免职、冲突,由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群体在经济上和生活环境中失调而陷于困难的人,此外还参加社会福利政策社会预防方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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