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注:
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 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3. 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4.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 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6. 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11
7.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8. 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