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品达能源科技公司 太阳能光伏发电 建筑面积9780 m2,项目容量 施工准备阶段
2011年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海盐示范县
建设工作年度总结
在省建厅、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浙江省政府发布实施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政策环境下,在充分调研本地区的建筑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的基础上,我县于2010年积极申报创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并于2010年7月份被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为创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在申报获批后,我县立即着手开展各项创建工作,对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做好应用示范县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并迅速启动各项工作。现将创建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示范项目的推进和管理措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能力建设。同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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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2010年10月14日,县政府召集县府办、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研究拟定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会议决定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审定、拨付与监督管理,县建设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项目技术方案审定与组织实施,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论证与审批,并强调相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应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
二、明确工作要求,制订工作计划
在充分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1月28日县政府以盐政办发[2011]6号文件印发了《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创建示范县工作目标和任务:至2012年7月底全县新增太阳能光热、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6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技术要求和技术配套支撑体系,全面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应用体系建设,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实现规模化应用。为了顺利完成工作目标,《方案》将两年的创建计划目标对各镇、街道、城投、交投、旅投等单位进行了分解,同时《方案》明确了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程序、评审、验收评估、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推广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网站等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示范工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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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社会的知晓率和认可度。我们组织人员于2011年9月17日在海盐秦山广场进行可再生能源知识科普宣传。另外,组织人员编写宣传手册,将可再生能源的有关知识、我县的地理条件、有关的政策要求进行汇编,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已编写印发宣传手册五百册,并通过召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讲座、现场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示范点和示范工程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四、完善保障措施,快速推进工作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的建设任务重、时间紧,我们始终坚持以“保质量、抓进度、促效益”的态度,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加快示范工作的步伐。
(一)、依托科研机构,寻求技术支持,成立专家指导小组,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可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技术、规范及产品体系,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及地源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我们聘请了杭州地源空调研究所为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支撑单位,为示范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综合能力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结合我县建筑情况和资源条件,制定建筑功能与资源条件相匹配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路线;调研和起草构件型太阳能光热一体化技术规程等。
(二)、制订资金的补助和管理制度。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着手《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就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拨付程序、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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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激励效应,实现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
(三)、建立政策保障机制: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建筑节能工作及确保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创建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经本届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盐政发[2011]22号文件印发了《海盐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其中《办法》第四章对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应用进行了规定: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应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根据9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2011年10月6日施行的《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建筑项目在完成方案设计时,应同步完成节能评估工作,并申请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办法规定了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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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建筑、司法建筑和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我县已经有一家企业完成了节能评估机构的申报。
五、接受上级部门检查:
住建部、省住建厅及市建委领导十分关注我县的创建工作,今年7月20日、8月17日、9月19日,省住建厅、市建委和住建部领导分别对我县的创建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对我县的创建工作表示了肯定,并对我县下一阶段创建工作,特别是示范项目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和意见。
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在前阶段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这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的和全新的工作,所以在创建和示范项目推进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示范项目推进力度不大,各部门之间不平衡。虽然根据《实施方案》任务分解情况,各乡镇(区)、街道及有关业主单位已基本确定了示范项目,但是与完成全国示范县创建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我们需要重点推广的领域确定的项目太少,如医疗卫生、学校等。
2、示范项目科技含量不高,创新不够。部分示范项目特别是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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