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投资筹划方案(大学学校决赛题目)

2019-04-21 18:01

第一章 筹划思路总括

(定性分析)

一、案例材料:

上海市甲电力集团公司,下设乙发电厂(分公司)和丙电力装备工程公司(甲全资子公司),2009年1月,乙厂因故停产。当月甲公司接受一项投资两台发电机组对口援建新疆某电力工程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丁厂)。甲公司考虑到乙厂恰好有两台停产的发电机组(原价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2000万元,净值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甲公司要求乙厂将两台机组作价1200万元抵偿丙公司债务,由丙公司拆卸后进行维修,再以丙公司名义投资给丁厂。为了维持该设备正常运转,丙公司购置600万元材料对该设备进行维修(购进时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月份维修完毕,按评估价2000万元(不含税价)将该机组投资入股丁厂,取得丁厂10%股份。12月份乙厂正式关闭,清算时,账面资产22000万元,账面负债25000万元(含乙厂拖欠丙公司1200万元债务)。

2009年清算时乙厂会计账面利润为建成-2500万元;2009年和2010年,甲(不含乙)、丙两企业会计账面利润分别为56000万元和65000万元、12000万元和15000万元。

丁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90%;2009年5月份一期工程正式投产(全部工程预计2015年全部),当年账面亏损500万元,2010年会计账面利润为1800万元。

甲、乙、丙、丁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乙、丙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丁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丙厂的发电机组系增值税转型前购置,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过;不考虑纳税调整项目、货币时间价值和设备残值。 二、涉税分析:

增值税:涉及增值税的主要环节包括用设备对外投资视同销售、乙分支机构(假定非独立核算,且在上海市)抵债环节;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伴随着增值税; 所得税:有应纳税所得;

印花税:会有经济合同,但是考虑到印花税税额相对较小,故本次筹划不予以考虑。

三、本次筹划宏观思路:

本次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的影子)。故我们小组也即是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进行筹划。

增值税筹划:在甲集团原有的方案基础上我们小组提出了两个新的方案 方案一:是通过改变对丁的投资主体(即把丙为投资主体变换为甲公司),再以股权来还丙公司的债。

方案二:既改变投资主体(把丙为投资主体变换为甲公司),又改变设备维修的经营方式(即甲直接给丁公司适当的现金,让丁公司自己委托丙修理),甲再以股权偿还丙公司的债。

企业所得税筹划: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我们小组假定说上海企业在完成其对新疆援建任务后就会把股份转让掉,然后功成身退,也即会在2015年建设完工后就会转让掉股权。

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简单的假定说上海企业在功成身退转让股权时,转让价款为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加上以后期间所有者权益的积累。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及国税函2008年159号文规定可知上海企业从西部大开发企业(丁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不仅是免税的而且还是不用补缴税率差的。但是股权转让所得却是所得税纳税收入,是要缴纳所得税。

因此,我们小组在此环节筹划的核心思想就是把“股权转让所得”转变为“股息红利所得”从而达到避掉企业所得税目的。

为此,我们小组根据不同的情况设想出3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丁公司的股利政策为零股利政策;

方案二:丁公司的股利政策为发放股票股利政策; 方案三:丁公司的股利政策为发放现金股利政策。

第二章 具体方案分析演算

(定量分析)

一、增值税筹划分析演算:

(1)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所以:在丙或甲对丁投资时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进项税未抵扣的)适用简易征收额方法; 修理后有增值的设备在转让时应按照一般处理原则处理;

各个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原方案 方案一 方案二 乙转让给丙 4%减半征收 无 无 丙对丁投资 甲对丁投资(已修) 甲对丁投资(未修) 17% 无 无 无 17% 无 无 无 4%减半征收 2、总分机构之间转移固定资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视同销售而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所以:乙将旧设备转移到甲这一环节不涉及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甲、乙都处在上海市)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所以: 要按7%伴随增值税缴纳城建税以及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4、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甲乙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析演算

甲原来的方案示意图及分析演算:

甲集团公司 乙分公司 乙厂:VAT(应交未交VAT)=1200/(1+4%)*4%/2=23.077(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3.077*(7%+3%)=2.308(万元) 丙子公司 应纳税所得额= 1200—1000—23.077—2.308 =174.615(万元) 丙公司:VAT(销项税额)=2000*17%=34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40*(7%+3%)=3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1200+600)—34=166(万元) 丁公司 2009 年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56000—2500)*25%=13375(万元) 丙公司= 12000*25%=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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