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到位,相关政策执行是否留有死角,以反映单位和部门的主要政绩水平。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有效落实,强化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控,提高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
四、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整改与处理处罚机制
评价结果反馈整改与处理处罚机制是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评价结果应用的重要举措。
(一)反馈整改机制。评价组织机构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45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约束力。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在收到评价意见文件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详见附件)反馈评价组织机构。 (二)处理处罚机制。财政部门在评价中发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有虚报项目、工作量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外,还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建立评价信息披露制度
评价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报告(通报)制度、公开制度和共享制度等。
(一)报告(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将年度评价的重点项目绩效、存在的问题等有关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也可向市人大报告。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对绩效评价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绩效评价工作差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公开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共享制度。财政部门要将评价报告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在修订完善财政政策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加以吸收利用。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可以把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自的管理视角,引入问责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