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

2019-04-21 19:10

情况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省电力公司应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收费的收支情况向省价格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调整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供配电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配电工程指导价格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低于一年。

第十四条 各供电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各地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要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开放电力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市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社会招标确定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为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各市制定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各级供电企业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施工临时用电、高可靠性用电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定价、擅自或变相提高价格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的;

(四)不按规范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材料和设备配置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省电力公司制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同时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制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方案并已答复项目建设单位的,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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