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标准(6)

2019-04-21 19:20

资料;

(5)该商标的最早创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6)该商标的获奖情况;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3.4 用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5商标是否产生一定影响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为准予以判定。

4、恶意的判定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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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5、利害关系人的判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商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系争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1)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2)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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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引言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

涉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适用要件

2.1 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 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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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

(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

(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2.2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商标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商标在先使用人认为系争商标的注册属于本项情形而请求撤销的,参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时限的规定,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1)判定系争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①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②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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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系争商标申请人曾与他人发生过涉及系争商标的其他纠 纷;

④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⑤系争商标注册后,系争商标注册人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的,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

⑥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⑦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 (2)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在先使用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在中 国使用该商标。

(3)保护范围

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原则上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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