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5月1日起(3)

2019-04-21 19:31

(二十四)夜间在没有照明、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二十五)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 (二十六)雾天行驶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八)故障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开启示警灯的。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驾驶机动车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八)学习驾驶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九)实习期间驾驶按规定不得驾驶的车辆类型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十一)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二)不按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十三)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的车辆的;

(十六)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在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七)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或者渡口的;

(十八)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末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第七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货车或者挂车末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反光标识的;

(二)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的驾驶室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的;

(四)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五)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六)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图案或者与其类似特定标志图案的。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上道路行驶凭证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四)安装、喷涂、粘贴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

(七)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汽车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八)在允许拖拉机行驶的道路上,拖拉机载人的; (九)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或者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一)小型载客汽车牵引非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大于七百千克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十二)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十三)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违法牵引挂车的;

(十四)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承载除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十五)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机动车的;

(十七)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距离小于四米或者大于十米的;

(十八)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制动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的;

(十九)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的; (二十一)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二)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照明或者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的; (二十三)夜间牵引车辆,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的; (二十四)牵引被牵引车超过一辆的; (二十五)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牵引车辆的;

(二十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者试车的;

(二十八)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十九)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三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十三)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的;

(三十四)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的; (三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三十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的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停车、行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九)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四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四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交通事故车辆的。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将非汽车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八十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将汽车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二)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七)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八)货运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客的;

(九)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十)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八十的;

(十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或者擅自设置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三)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十四)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 (十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十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五)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七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以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八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连续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到现场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可研性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或者不按评价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对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处理意见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5月1日起(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新兴运动定向越野计划书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