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未按规定航路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配员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冒雾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
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载运输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责任船员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七、富裕水深及航速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摘录)
第五条 航行于沿海港口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船型、吃水和航
速保留不小于船舶吃水百分之十的富裕水深。
在辖区其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1、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2、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3、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4、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
5、实际吃水10.5米及以上的,富裕水深不小于1.0米; 6、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大于12节的,富裕水深另加0.1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摘录)
1、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2、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3、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
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长江太仓段海太汽渡(上界:长江#14红浮与B#12黑浮联线;下界:长江B#11黑浮经#13黑浮与南岸联线)水域为一类水域;白茆水道上下口(分别以长江#4左右通航浮和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为圆心、半径1000米的水域)为二类水域;其余为三类水域。
八、事故案例
1、2012年3月10日,“磊鑫8”在锚泊期间,受大潮汛影响发生走锚,碰撞太仓美孚码头引桥,导致码头引桥断裂,所幸未造成危险品泄漏。
2、2012年12月18日,“万铭”轮装载54438吨煤炭由秦皇岛驶往南通,航行至长江#8-1黑浮附近水域时,因大角度左转避让前方走锚船、在短时间内频繁变换车钟,导致该轮驶出航道与南侧华能太仓电厂杂件码头发生触碰。事故造成“万铭”轮船艏破损,码头局部坍塌,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