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臵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捐赠、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捐出、调出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捐出、调出存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捐出、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
(四)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臵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理资产价值)[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转让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处臵资产价值)。
3.转让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科目“四(二)”有关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臵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臵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臵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31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 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三、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臵资产损溢——处臵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 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2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将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臵资产时,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臵资产损溢”科目,按材料的账面余额,贷记“存货”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 的价款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际收到或应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 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
33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2102 应缴国库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国库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国库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应缴国库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事业单位处臵资产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处臵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臵资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国库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 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
34
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