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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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到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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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与公司解散和清算,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除与公司另有约定外,股东在本章程第九条登记的住所地址为公司书面文书送达地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制定及签署本章程前,已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知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章程共三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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