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对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国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51号)
(八)《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86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十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广使用银行
POS机缴纳现金税款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97号)
二、受理部门及岗位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类窗口申报征收岗。
三、需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它能够反映纳税人识别号的证件、资料。
四、办事程序
纳税人 纳税申报 申报征收岗 受理申报、开具《税收完税证》 纳税人 缴纳税款 五、办理业务要求
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和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
六、承诺时限
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准确、无违章问题的当场办结。
七、实务标准化操作示范
第一步:申报
提交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步:受理申报
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申报,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第三步:缴纳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收据)。
后续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