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续) 序号 行业类别 8 造纸企业 制浆企业 最高允许排水量 50 m/t浆 20 m/t浆 40 m/t浆 35 m/t浆 10m/t产品 15m/t产品 20 m/t产品 54 m/t原皮 90 m/t原皮 135m/t原皮 40 m/t酒精 24m/kl 65%白酒 6.5 m/kl啤酒 4.0 m/t淀粉 5m/t产品 1.5m/t产品 12m/t产品 6 m/t产品 13.5m/t硫酸 大型尿素硝氨 中型尿素硝氨碳铵 纺织印染工业 10 m/t氨 50 m/t氨 2.2 m/百米布(机织印染产品) 120 m/t布(针织印染产品) 畜类屠宰加工 肉制品加工 禽类屠宰加工 20 21
皂素 提取类制药 5.0m/t活重或原料肉 5.0 m/t原料肉 14.0 m/t活重或原料肉 400 m/t产品 500 m/t产品 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制浆、制浆造纸、 造纸企业 制浆和造纸联合食业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脱墨) 9 10 食晶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 浓缩果汁 浓缩果汁 加工业 ll 果汁果糖 皮革工业 猪盐湿皮 牛干皮 羊干皮 12 发酵酿造 酒精 发酵酒精 工业 工业 白酒 啤酒工业 13 14 玉米淀粉 烧碱工业 隔膜电解法 15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纯碱工业 氨碱法 联碱法 16 17 硫酸工业 合成氨工业 18 19 肉类联合加工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采样点
5.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摊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采样频率
DB61/ 224-2011
5.2.1 采样频率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5.2.2在线监测
除验收和抽查监测外,还应设置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相衔接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流量等进行连续监测。 5.3样品采集和保存
5. 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HJ 494和HJ 495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HJ 493的规定。 5.4原辅材料、产品产量、水量统计 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分析方法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颁布新标准时,采用最新标准。
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1 总汞 测定方法名称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总镉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予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标准编号 HJ/T 341-2007 HJ 597-2011 GB/T 7471-1987 GB/T 7475-1987 GB 7485-1987 GB 7467-1987 GB/T 7470-1987 GB/T 7475-1987 2 3 4 b 总砷 六价铬 总铅 6 7 8 总铬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一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及硫 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7466-1987 HJ 500-2009 GB/T 11914~1989 HJ/T 399-2007 GB/T 11894-1989 HJ/T 199-2005 HJ/T 195-2005 HJ 535-2009 HJ 536-2009 HJ 537-2009 GB/T 11893-1989 GB/T 16488-1996 FU 502~2009 HJ 503-2009 GB/T 16489-1996 HJ/T 200-2005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化学需氧量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氮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 9 总氮 lO 氨氮 1 l 磷酸盐 12 石油类 13 挥发酚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14 硫化物 DB61/ 224--2011 表4(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14 硫化物 15 总氰化物 16 氟化物
测定方法名称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标准编号 HJ/T 60-2000 HJ 484-2009 HJ 488-2009 6实施要求
6.1 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时间为准)执行本标准。现有排污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6.2国家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6.3 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4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日常采样、监测,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排放标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