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占60000元责任限额的20%。2008年2月1日实施的最新版本的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条例》《条款》变相地实行了有责赔付,无责不赔,使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差不多又回到了“撞了白撞”的错误做法上,很显然,这样的规定是违反了《道交法》立法初衷的。
2、 “交强险”无责任限额的规定混淆了商业险与强制险的本质区别,降低了“交强险”的存在价值。比如,两车追尾发生事故,前车无责,后车全责,后车损失惨重,几近车毁人亡,前车的保险公司至多赔偿后车12100元损失,若没有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只赔偿100元财产损失。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后车本可以得到122000元的赔偿,而事实上只能得到100元损失,受害人宁愿选择放弃,也不会选择向保险公司求偿,得不偿失!这样的规定简直就是笑话。因此,无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使得“交强险”几乎失去存在的价值,影响了人们投保“交强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可能这也是当前“交强险”投保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为此,应该取消“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保险公司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