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定金,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 土地挂牌
第三十四条 土地挂牌应当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宗地图等。
第三十五条 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土地条件及挂牌文件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三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九条 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挂牌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买报价单。竞买人为单位的,竞买报价单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竞买人为个人的,由竞买人签名。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可以多次报价。
第四十一条 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四条 竞得人应该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定金。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原竞买人,不计利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对招标拍卖挂牌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招标拍卖挂牌人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