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三个层次)
(一)会计法律
1.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范围:1985年《会计法》和2000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或批准发布 2.制定依据:《会计法》
3.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
1.会计部门规章:办法(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制度、规定、规范+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企业财务通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的职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 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 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子企业事务的 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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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制度是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单位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
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 也称有用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为评价或者预测。 3.明晰性。
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
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6.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
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不得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 变造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资料真实内容的行为。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1、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保函押金、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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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 (7)其他事项
3、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变更条件:1、国家法律制度要求变更;2、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4、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5、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6、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和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电算化会计资料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7、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四、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5)填制单位签章;(6)有关人员签章。无会计科目、摘要。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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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的保管(15年)
(1)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 原开出单位 盖有公章的证明 经办人 员签名 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火车、轮船、 飞机票等凭证
确实无法取得 证明的 当时人写 详细情况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无单价、数量 2、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采用分数编号法。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或者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正确使用改错方法(结合错账更正方法)。 错误发现时间 填制记账凭证时 科目错误 年内发现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 金额错误,多记 金额错误,少记 更正方法 重新填制 红字更正法 补充登记法 (6)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的记账凭证,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
3.记账凭证的审核 只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4.记账凭证的保管(15年) 五、会计账簿
1、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并逐日结出余额。
2、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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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账目核对: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核对。
6、结账日期是会计期间的最后一天。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7、账簿一般保管15年,日记账保管25年,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其报废后保管5年。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和亏损情况。
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会计报表可以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 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会计报表(至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作出相关决策。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①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真实的)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4个月、60天、15天、6天)财务会计报告 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判断)
5、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 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6、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多选)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保管,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3年。 七、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年度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清查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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