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律师:1、当时未出规划法已存在该建筑物,且买地时已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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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该建筑物。2、经法定程序购买,属于合法。认为建筑物是合法的。
听证主持人:规划在前或在后现不予认定,房屋已存在是事实。2、当事人委托律师坚持经区政府拍卖是合法的。3、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 案件承办人:1、该处土地1997年已纳入规划严控地,住建局已认定当事人没有提供任何的报建手续。政府要求公平公平拍卖,没有经国土局土地转让交易,没有相关的证明。关XX只是实际占有人,而并非物权人。2、根据《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土地还没有拍卖。3、房屋的转让必须经房管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才算合法。
当事人委托律师:做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已过,以违法建筑的完成之
日起算。
案件承办人:法律上时效性的存在的认定是以违法事实的延续,
至今没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听证主持人:双方对建筑物是否要经国土局、房管局登记方为合法及追诉时效已过存在争议,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听证员将依据国
家的法律法规作出结论。听证会结束。 听证申请人:关XX 2011年8月24日
委托代理人:黄XX2011年8月24日
利害关系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人: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2011年8月24日
听证主持人:黄XX 2011年8月24日 听证员冯XX 2011年8月24日 书记员:曾XX 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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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当事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如有涂改之处,请当事人按手印或盖章
或签名。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 ] 号
案 由 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2011年8月24日下午4时在阳江市城管执法支队四楼会议室举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组成人员3人,案件调查人员2人,当事人的委托人1人。 案件调查人首先介绍案由,指出该建筑物没有办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听 证 基 本 情 况 摘 要 依法应予拆除。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该建筑物在〈城市规划法〉分布前已存在,经江城区府拍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建筑物,无须拆除。案件承办人认为该地块未经公开拍卖且查阅〈江城区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仍未拍卖,关XX不是地块的所有权人,只是实际占有人,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报建手续,且未依法定途径转让,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已过,以违法建筑的完成之日起算。 案件承办人认为法律上时效性的存在的认定是以违法事实的延续,至今没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听 证 结 论及 处 理 意 见 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 签字:黄XX 2011年8月24日 其他听证人员签字:冯XX曾XX年 2011年8月24日 注:附听证笔录。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时 间:2011年8月28日 9时 00分至10时00分
地 点:xx市城管执法支队 集体讨论案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 列席人: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案件调查人首先介绍案由,指出该建筑物没有办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予拆除。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该建筑物在〈城市规划法〉分布前已存在,经江城区府拍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合法建筑物,无须拆除。案件承办人认为该地块未经公开拍卖且查阅〈江城区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仍未拍卖,关XX不是地块的所有权人,只是实际占有人,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报建手续,且未依法定途径转让,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委托律师认为做出行政处 罚的时效性已过,以违法建筑的完成之日起算。但案件承办人认为法律上时效性的存在的认定是以违法事实的延续,至今没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结论性意见:关XX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关XX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支队主管领导签字: 何成连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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